栏目:股票配资平台网站  作者:股票配资平台  更新:2026-03-26  阅读:40

<{股票配资平台}>《南宁市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序号

名称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曾月群等人通过邮箱留言,黄保枢等人通过邮寄快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政府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更遑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集体土地上的权利人不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对其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不在政府可制定指导价或定价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22年版)仅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定价(定价范围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在此列,因此拆迁补偿标准不在政府指导价格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将南府规〔2023〕12号文所称的“政府指导价”改为“指导价”,显然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而“指导价”缺少主语,未明确是政府指导还是群众指导,易造成公众理解上的混乱。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指导价实为政府制定的集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南宁市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房屋征收补偿既不是商品,也不属于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适用范围。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涉及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政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规范征收行为,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范畴,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专门法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指导价货币补偿标准……说明:1.住宅房屋指导价货币补偿标准是指结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本价、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适用重置价补偿的前提是给予宅基地安置,在货币补偿项下计算重置成本价,无异于巧取豪夺,根据前述“说明”,在计算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情况下,仅得出每方平米2000余元的补偿标准,本市城中村几乎都位于城市主城区,周边商品房价是“指导价补偿标准”的五六倍之多,如按该标准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将成为谎言。

不采纳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按产权户进行补偿安置;集体房屋拆迁安置是按被拆迁户的安置人口数量进行补偿安置。

2.国有房屋的价值包含土地和房屋价值;而集体住宅房屋所占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只有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

3.国有土地房屋为全产权性质,集体住宅房屋为有限产权性质。因而国有房屋评估价格高于集体房屋。

4.集体房屋按货币指导价给予补偿的,政府需给予被拆迁人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被拆迁人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2011年6月3日住建部根据同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布并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其中“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也随之失效,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可流通,更不存在政府制定“指导价”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不采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重置价成本及区片地价制订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指导价,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求意见稿》法无授权、自我授权,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制定“指导价”补偿标准,目的是极限压低补偿标准,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 (一)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不采纳

理由同上。

要求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召开听证会

采纳。

采纳理由:我局已于2025年7月30日组织召开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听证会。在2025年6月26日至30日公开征集听证代表期间,没有收到曾月群、黄保枢等人的报名申请。

邮箱留言:137***

在以往政策实施中,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 号)标准执行补助时,因各项目及各城区政府对“户”的定义理解存在差异,导致补助标准虽统一,但实际补偿落实存在不一致情况。这一问题引发了各项目、各城区被拆迁人之间的相互攀比,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政策解释工作。

为此,建议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对本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第五点“房屋拆迁补助标准”中 “户” 的单位定义予以明确解释,明确其具体指向为产权户、户籍户、自然户或其他类型。

采纳。

采纳理由:“户”一般按照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规定所确定的产权户为准。多户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则以户口簿为准。具体由城区视实际情况,以产权户、户籍户、自然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政府指导价合法性分析_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_北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被拆迁人对装修补偿标准存在意见:一是认为补偿项未细化,实行“一刀切”,导致实际装修水平有差异的房屋,最终装修补偿结果却一致;二是部分被拆迁人觉得政策透明度不足,进而对政策公平性提出质疑。建议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现行房屋装修补偿标准中对应装修等级的,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其房屋装修进行据实评估,并参照国有土地评估的相关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集体土地房屋装修评估流程。

不采纳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四)款第9点已明确了“超出或不在本表范围内的装修标准,可采取市场询价或评估方式确定补助标准。”

邮箱留言:

房地产征拆评估必要性的强化建议。1. 补充地方性法规依据。建议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引用,明确地方立法对评估程序的细化要求(如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异议处理机制等),增强政策衔接性。2. 突出集体土地征收的特殊性。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征收在权属、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需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说明评估量化这一原则的关键工具。3. 数据支撑行业公信力。可引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的行业报告(如《2023年全国征收评估案例白皮书》)中关于评估减少纠纷率的数据(如北京、上海等地采用评估后纠纷下降40%以上),增强说服力。

部分采纳

1.《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制订该政策依据的政策法规,其中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2.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我市通过向被征拆群众提供多元化安置方式(评估价补偿安置、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重置价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每三年调整并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等方式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一核心要求。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优化建议。1. 细化“分部评估”操作路径。建议明确由住建部门牵头,联合行业协会、高校、评估机构制定《南宁市集体土地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规范》,将墙体厚度、层高、建材差异等纳入评估因子。参考《北京市标准》附录中的“修正系数表”(如层高每增加0.5米补偿系数上调5%),提出南宁市差异化修正方案。2. 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建议规定“房屋重置价标准每年由南宁市房地产估价协会根据建材价格指数、人工成本变动等情况更新发布”,避免标准滞后。

不采纳

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标准主要采取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评估为辅的模式。同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对于“超出或不在本表范围内的装修标准”,可采取市场询价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的改进方向。1. 建立“清单式”评估标准。将装修材料按品类(地板、墙面、厨卫等)、品牌、规格分级列表,明确对应补偿区间。   要求评估机构现场查验材料品牌、采购凭证等,减少主观争议。2. 设置“争议复评”程序。若被征收人对装修评估结果异议,可申请由3家评估机构背靠背评估,取中位数作为最终结果,降低人为干预风险。

不采纳

理由同上。

分户评估实施的配套措施建议。1. 成本与效率平衡方案。批量评估技术(MASS):对成片区域先采用GIS+遥感技术进行初步估值,再对异议房屋启动入户详评,降低全量评估成本。分级评估:对装修补偿≤5万元的房屋适用简化评估流程,>5万元的启动全面评估。2. 公开透明机制。要求评估报告包含“比准案例”(同地段近期类似房屋交易数据)、评估过程视频记录,并纳入征拆信息公开平台。

不采纳

理由同上。

风险评估与免责条款建议。1. 政策风险提示。需在文件中注明:“若因未采纳评估结果导致行政诉讼败诉或群体性事件,追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倒逼评估程序落实。2. 评估机构权责条款。建议增加:“评估机构虚报、误评金额超过10%的,列入南宁市征拆评估黑名单,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他城市经验的补充参考。1. 杭州“评估+协商”模式。评估结果作为基准价,允许被征收人在此基础上与政府协商上浮不超过15%,兼顾效率与灵活性。2.广州“装修补偿数据库”。建立全市装修材料价格数据库,每季度更新,评估时直接调取数据生成补偿价,减少自由裁量。3.北京“分部件、分材质、分尺寸规格”。房屋重置成新价技术标准或者直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房屋补偿价值,更有利于工作开展。

建议以南宁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牵头,组织专业且优秀的评估机构成立专题小组,根据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技术标准。可委托专业评估公司按照制定的最新技术标准,评估得到被征拆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这才能从本质上打消被征拆人的顾虑,顺利推进征拆工作。

不采纳

1.本指导标准主要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集体房屋补偿安置有评估价、货币指导价、重置价、产权调换等四种方式,评估价仅是四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

2.《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已对评估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本指导标准中不再重复规定。

邮箱留言:

装修补偿相关建议。建议进一步明确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的装修等级,对装修参考标准中的外墙面、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等项目中的普通、中档、高档使用尺寸或材质等进一步进行区分。建议参照南府规〔2020〕34 号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现行房屋装修补偿标准中对应装修等级的,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其房屋装修进行据实评估,并参照国有土地评估的相关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集体土地房屋装修评估流程。

不采纳

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标准主要采取以政府定价为主,评估为辅的模式。同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对于“超出或不在本表范围内的装修标准”,可采取市场询价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建议明确房屋高度测量标准。因补偿标准中有因房屋高度导致标准上浮情形北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建议明确房屋高度测量标准,例如:以室外地面至房屋檐口为准,斜顶房屋按平均高度计算等。

不采纳

在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国家规范文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2013对房屋有效面积进行测量计算后予以补偿。而层高只是计算有效面积的一个参考因素,房屋补偿的计算最终还是以房屋有效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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